原告:莫志祥,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付玉亭,女,198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屠向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玲,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莫志祥、付玉亭诉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志祥、付玉亭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志祥、付玉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莫志祥、付玉亭负担。
审判员:施黎黎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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