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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志祥、付玉亭与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莫志祥,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付玉亭,女,198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屠向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玲,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莫志祥、付玉亭诉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志祥、付玉亭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志祥、付玉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莫志祥、付玉亭负担。
  

审判员:施黎黎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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