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朝斌,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颖华,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莫朝斌与被申请人王颖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67,7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颖华的银行存款4,467,7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洪 飞
书记员: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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