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住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罗定市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邓月明,广东焯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5日07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驾驶粤WEZ****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载何某某和余某某行驶至罗定市G324线1238KM+900M苹塘镇新围村路段时,由于不注意安全行驶,致使其所驾驶的车辆失控倒地,造成粤WEZ****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和乘车人余某某两人受伤、乘车人何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附援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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