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刑不诉〔2025〕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性,2003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30123****,布依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荔波县**镇**路**号,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0月25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驾驶贵J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韦某某等六人由荔波县尧棒村往甲良镇方向行驶,10时45分,当行驶至荔波-安龙国道21公里+100米处时,莫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该车驶出道路右侧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韦某某受伤,后被害人韦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10月20日死亡。经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莫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莫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38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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