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06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村**号之一。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见被害人林某某独自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长西村公共厕所,遂闯入女厕,趁其解手之际,采取扯头发、咬手等暴力行为抢走林某某抓在手中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121元的黑色苹果X 64G手机,随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当日2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圩岗路抓获被告人莫某某,并在销赃地点起获涉案手机。
破案后,手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2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敖亮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