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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哥仔”),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莫某某的老婆张某珍邀许某军、冼某灿等三人来到其位于罗定市**镇**村**号的家中丈量房屋建筑方数以便结算工程款,后因该房屋的建筑质量及工程款等问题,莫某某与冼某灿等人发生争吵、推搡、打斗,过程中莫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先后捅伤了冼某灿、许某军的腹部位置,致两人受伤送院治疗。后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至现场将莫某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调查。经司法鉴定,冼某灿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许某军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打斗后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捷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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