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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性,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4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住东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东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因建房需要,委托本村中街组王某某帮忙雇请人员砍伐自家的“石井坑水库坝下”山场林木。双方口头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莫某某办理,与王某某无关。后莫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王某某雇请了郑某某等人到山场采伐,并由曹某某驾驶爬山虎农用车运输。一部分杉树销售给泥溪镇园区的汪某某,得款5700元;一部分杉树销售给泥溪镇园区临时收购点一个不知名的外地人,得款1000元;剩余的杉树运回莫某某家中用于新房建设和做寿材2副;阔叶树(杂柴)被当地老百姓拉回去当柴火。扣除人工工资后,王某某将余款3000元全部交给莫某某。2019年10月9日,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乡**村**组自家的“石井坑水库坝下”山场滥伐林木蓄积26.88立方米。2020年3月26日依法扣押被不起诉人滥伐林木违法所得2000元。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完成补植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收据、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木塔乡荣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王某某、曹某某、郑某某、汪某某等4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老年人犯罪、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补植复绿、退出违法所得等法定及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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