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莫某辉,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41985********,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住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村**号。2015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莫某辉驾驶女装摩托车从四会市去到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三路美心机电门口前盗走了一台电机(价值30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水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辉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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