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莫桂平,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2019年1月17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桂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桂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莫桂平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以用钳子剪断自行车防盗锁的方法盗窃自行车多辆,具体如下:
1. 2019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莫桂平去到**街道**长城一条街**湾一饭店处,将被害人区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迪卡侬Triban 100银白色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9元,以下币种同)盗走。同日,莫桂平因此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2. 2019年1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莫桂平去到容桂街道**新城附近,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橙色SPECIALIZED闪电牌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价值2455元)盗走。
3. 2019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莫桂平去到容桂街道文华路容桂人民法庭保安亭处,将被害人陈某某文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未能核价)盗走。
4. 2019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莫桂平去到容桂街道南某某广场心耕教育对开路段,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价值732元)盗走。
综上,被告人莫桂平共盗窃四次,盗窃数额共计4266元。
2019年12月24日,民警在容桂街道**公园内抓获被告人莫桂平。破案后,赃物均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莫桂平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莫桂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桂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桂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桂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冠男
2020年3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莫桂平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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