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莫远东与喻敏、周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莫远东,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喻敏,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周爱萍,女,195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枫,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莫远东与被告喻敏、周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远东,被告喻敏(简称被1),被告周爱萍(简称被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为被1的代理人陈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远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还款17.1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一直以来从事黄牛生意,赚差价维生,年收入可达100万元左右,但无对应个税缴纳记录。被1女儿和原告儿子是真光小学同学,2015年通过原告妻子夏英芳原、被告认识,两被告是母女。本案17.14万元系被1多次借款累计产生。借款均被1出面进行。2016年6月27日至2017年7月16日,被1主要以被2生癌需资金动手术、被1支付电力公司欠款为由借款,少则1万元,多则8万元,每次被1都出具借条,原告均现金交付,出借款主要源自原告出借前两、三天的银行取款。原告之所以不断同意出借是因为被1是上海人、身穿电力局制服让原告认为其系电力局职工,收入稳定、被1又愿意按月利率3%付息而且有时还教原告女儿英语。借条均约定了借期。到期,被1未还款,原告经常上门催款,被1以失业没钱为由拖延。2017年7月16日被1出具了总额33万元字据一张,后还款3万元,于当月24日又还款1万元,被1重新出具了金额29万元借条一张。2017年10月7日原告再度上门催款,被2在家,主动出具愿意同被1共同还款30万元的承诺一份。2018年1月18日被1还款部分后,就余款28万元出具承诺一份,承诺自2018年1月起每月还款7000元。2018年1月19日原告凭33万元字据、29万元借条、28万元承诺及被2承诺诉至法院,要求被1还款28万元,案号(2018)沪0107民初3643号(简称3643号)。该案以调解被1分期还款28万元结案,现处于执行程序中。因为起诉28万元时本案借条未找到,故未一并诉讼。现6张借条原告找到,而被1现无业、无还款能力,被2有退休工资,并写有承诺书,故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
  被1辩称,对原、被告关系无异议。2010-2017年9月期间被1被上海任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电力公司工作,非在编人员,从事抄电表工作,年收入5万元左右。被告的确陆续向原告借款,每次均单立借条,亦有还款,但原告从不返还被告借条原件,只在部分还款后结算时要求被告就余款立总条。3643案中的28万元涵盖了本案的系争款,当时调解员只对借款总额作出确认,未就构成作出询问。因为法院已对原、被告间所有借款做出处理,原告系重复诉讼,故应驳回原告诉请。
  被2辩称,被告2003年退休于上海亚细亚食品工业公司,退休月收入3700元左右。事情经过及对本案意见同被1所述。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6张借条原件及被2的承诺复印件(原件在3643号案卷)一张;2、原告妻子建行账户明细,证明原告的经济实力。被告经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同其辩称。被告未提供证据。
  庭后,原告补充提供了其名下工行、建行账户明细若干,证明出借款来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1女儿和原告儿子是小学同学,被1通过原告妻子夏英芳与原告认识,两被告是母女关系。2016年6月27日至2017年7月16日被1向原告先后出具了借条、欠条各3张,累计金额17.14万元。2017年7月16日被1向原告出具字据一张,载明:“我喻敏承诺每个月还莫远东本金,33万元内抵扣,利息等本金结算清后另算。喻敏2017.7.16”。当月24日被1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莫远东叁拾万元正,现已经归还壹万元,还欠人民币现金贰拾玖万元(¥290000)”。借条末端被1书写了其手机号、身份证号并签名署期。2017年10月7日被2向原告出具了还款30万元的承诺。2018年1月18日被1向原告出具了总额28万元、自2018年1月起每月还款7000元的承诺一张。原、被告对上述33万元字据是被1之前陆续借款累计及之后的29万元、28万元借条或承诺均是对借款余款结算一节表述一致。2018年1月19日原告就28万元起诉被1至院,即3643号案,原告诉讼中明确表述被1共向其借款33万元并提供了2017年5月1日被1为案外人陈某担保的3万元欠条、2017年7月16日33万元字据、7月24日29万元借条、10月7日的被2承诺、2018年1月18日被1出具的28万元承诺各一份,均原件在案佐证。该案以调解被1分期还款原告28万元结案。2018年7月30日原告以2017年7月16日之前被1零散出具的借条原件找到、被2承诺一并还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确立需要有表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交付和出借款来源等客观证据佐证,亦应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释。当然也存在形式要件具备,借贷之实需审查的现象。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7.14万元依据的是被1于2017年7月16日前出具的借、欠条原件6张,并解释之所以未在3643案中一并诉讼是因当时本案的借、欠条未找到所致。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坚持本案系争款已包含于3643案标的中。庭审中,原、被告对3643号案的28万元系被1之前借款累计产生一节表述一致,而本案借款均产生于被1的33万元字据之前,原告就本案系争款与3643号案标的系两笔独立借款无任何证据提供、与其在3643号案中明确的“截止至诉讼其与被1尚余28万元借款”的陈述矛盾。况且本案中原告坚持只要被1还款或双方结算后被1均会重新立条,原来的借、欠条原件会返还被告。事实上,在3643案中,被1的2018年1月18日金额28万元承诺出具后,其之前出具的33万元、29万元字据、借条仍在原告处,现实与原告所述相悖,与被1所述可以印证。综上,原告所述不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即使原告庭后提供了其账户明细能证明其有陆续取款,但与本案6张借、欠条无论时间还是金额方面都不能互相印证,更不能证明系争款与28万元无从属关系。本案系原告恶意、虚假诉讼,因此造成被告的损失,被告可向其主张赔偿。本案受理费不予退还,均原告承担。至于原告起诉被2依据的是2017年10月7日被2出具的承诺复印件,该证据原件已递交于3643号案中,原告当初应在3643号案中主张共同还款,而非本案中,本案的6张借、欠条无被2的任何意思表示或签名,原告的一并还款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莫远东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28元(原告莫远东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胡  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