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万静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号甲。
解除保全申请人:莫晓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号甲。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雨庭,上海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菊萍,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静瑛等与被告莫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沪0106民初21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莫某某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查封担保人莫志伟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XXX弄XXX号XXX、XXX室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万静瑛、莫晓燕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经本院(2020)沪0106民初2151号案件的审理,原、被告已就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号甲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割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莫某某已实际履行调解协议约定之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万静瑛、莫晓燕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对于担保的房屋同时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莫某某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莫志伟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 瑛
书记员:潘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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