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州腾昌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姜鸣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恩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崇江,职务不详。
申请人莱州腾昌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恩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恩瑞建材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松江支行的存款134,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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