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BurnetKeithAlexander,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笑,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公司)与被告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跃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韦笑,被告活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莱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违反合同、超出范围使用涉案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违约行为,具体包括停止在一切资料和宣传中使用莱美、LESMILLS、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商标和标识,停止开展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项目及与之相似的项目及项目图片相关宣传;2.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1,6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涉案《莱美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在经营地点对项目及知识产权的非独家使用权,其中经营地点指约定的星吉姆健身会所光谷鲁巷广场店和新唐万科广场店,项目指BODYPUMP(杠铃操)、BODYCOMBAT(搏击操)、BODYJAM(格莱美舞蹈)、BODYATTACK(有氧操),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依法有权使用并许可他人使用的BODYPUMP、BODYCOMBAT、BODYJAM、BODYATTACK商标,项目授权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充分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但被告违反有关经营地点、知识产权的使用、合同终止后相关义务等条款,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包含原告知识产权的文章及课表,开展相应的健身项目,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明确:1.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为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3,000元。2.本案主张被告违约的基础为原、被告2016年签订的《莱美服务合同》。3.被告的具体违约行为包括:第一,光谷软件园广场店2016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9个项目,2017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10个项目,2018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PRINT9个项目;光谷鲁巷广场店2016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STEP、CXWORX、SH'BAM5个项目,2017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JAM、CXWORX4个项目,2018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SH'BAM8个项目;汉口万科广场店2016年违约使用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CXWORX、RPM、SH'BAM、BODYSTEP7个项目,2017年违约使用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CXWORX、RPM、SH'BAM、SPRINT7个项目,2018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10个项目;汉阳铁桥广场店2017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CXWORX、SH'BAM6个项目,2018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CXWORX、SH'BAM、BODYBALANCE7个项目;汉口江腾广场店2018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SH'BAM8个项目;上述违约使用项目包括被告在其课程表中使用了原告的上述涉案商标,并允许教练在被告的场所教授原告上述商标对应的健身课程。第二,在微信公众号“StarGym星吉姆健身”及宣传材料中使用原告的商标、图片。4.被告课表中已经停止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标识,被告也已经停止使用主张权利的图片及莱美、LESMILLS字样,并已经删除涉案文章。
被告活跃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证据不能显示被告存在超范围使用商标的情况,原告也不能证明在涉案合同终止后被告使用原告的项目,原被告均没有权利禁止教练使用相关课程,故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2.涉案合同属于项目的授权,并非仅为商标授权,商标授权占比非常小,商标并非涉案合同的主要授权项目,涉案合同项目主要是健身课程,其中课件的使用是核心,相关课件的账户密码及激活时间由原告控制,被告现已经无法登录,原告的课程也是每年更新的,2018年1月1日以后被告使用的是自己编排的课程,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额过高;3.原告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且被告使用莱美和LesMills属于表明商品来源的合理使用;4.汉阳铁桥广场店、汉口江腾广场店中2018年1-3月的课程表没有原告主张违约的课程;5.即便被告构成违约,因本案并非侵权纠纷,被告不应承担合理费用,故其主张被告承担保费费用没有依据。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证明原告授予被告在经营地点对项目及知识产权的非独家使用权。
2.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GXXXXXXX商标注册证及向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详情打印件,证明莱美国际公司的商标权利;
3.莱美国际对莱美中国的授权函及中文翻译;
4.莱美国际出具的独占授权确认书及中文翻译;
证据3-4证明原告获得对相关商标的授权;
5.(2018)沪闸经字第349号公证书及光盘;
6.(2018)沪东证字第9573号公证书及光盘;
证据5-6证明被告的违约事实;
7.莱美国际与莱美中国之间的经销协议及中文翻译,证明原告经许可,有权在中国境内许可他人使用莱美项目和商标;
8.在被告经营的星吉姆健身房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可信时间戳证书(光盘);
9.被告经营的星吉姆健身房宣传单;
证据8-9证明被告在合同终止后仍违约使用莱美项目和商标;
10.被告经营的星吉姆健身房各门店违约使用莱美项目及商标情况明细表及经济损失计算说明;
11.服务合同,证明存在相关合同的事实;
12.莱美国际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公司章程(节选)、董事会决议及中文翻译,证明原告所取得的授权合法充分;
13.原告2016-2017年在淘宝网就下架未经莱美授权视频进行维权的记录及网页截图;
14.我爱莱美健身论坛、莱美论坛上可供下载未经授权的莱美项目资料;
15.优酷、爱奇艺、哔哩哔哩网站播放未经授权的莱美项目视频截图;
16.闲鱼网销售未经莱美授权流出的莱美项目视频网页截图;
证据13-16证明原告积极维护其权利,但第三方平台仍存在未经授权流出的项目视频,被告客观上有能力从第三方平台上获取项目资料并使用,其中证据14-16可由(2018)沪东证经字第19863号公证书反映;
17.原告使用的教练员协议模板,证明莱美采用的是健身房和教练员平行许可的授权体系,被告客观上可能诱导教练员违反教练员协议,在被告经营的场所教授未获授权的项目;
18.保单复印件,证明原告支出的保全保险费用;
19.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证明原告授权的费用情况。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2、5-6、8、10、11、14-16、18-1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并认为证据1反映商标授权并非合同的主要授权项目,协议价格并非商标许可的价格,认为证据2中LESMILLSSPRINT商标与涉案使用的SPRINT不近似,证据10中统计的部分期间不存在违约行为;确认证据17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原告证据3、4、7、9、12、13的真实性,且不认可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并认为证据3、4、12的签字主体身份不清或权限不明,证据3、4、12公认证程序存在问题,证据7未经公认证程序,证据9看到原件,但无法确定证据来源。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健身房2018年10月课表,证明被告已经停止违约行为;
2.被告账号登录截屏;
3.被告账号登录视频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证据2-3证明被告2018年无法继续使用账号,不存在违约行为;
4.原告武汉地区的授权门店列表及各门店授权项目信息,证明仅经授权的门店才可进入原告授权列表并获原告课程;
5.星吉姆35类商标注册信息;
6.星吉姆41类商标注册信息;
证据5-6证明被告使用自有商标,无使用原告商标的故意;
7.软件园、鲁巷、新唐店2018年11月13、14日课表及光盘。
8.驻新西兰大使馆认证须知。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2-8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认可被告证据1的真实性。
针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认可原告证据1-2、5-6、8、10、11、14-19的真实性,其中证据1反映涉案合同关系具体情况,证据2反映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权属信息,证据5-6、8、10、11可以反映原告主张违约的相关事实,证据14-16可以反映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所对应课程教学视频可以通过原告以外的渠道获取,证据17可以反映原告授权健身课程开展的模式,证据18可以反映原告为维护其权利而支出相关保全保险费用,证据19可以反映原告授权的费用情况,除证据2中第XXXXXXXX号“GRIT”商标并非原告所主张权利的商标外,其余证据均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虽不认可原告证据3、4、12的真实性,但上述三份证据均经过所在国的公证程序以及中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在形式上符合规定,且莱美国际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日的董事会决议已经明确确认2015年7月28日的确认函、2018年8月15日的授权书签署合法,该董事会决议由在册该公司董事签署,亦可以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均涉及原告于本案的相关权利,故本院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虽认为原告证据7未经公认证程序,故否认其真实性,但经核对原件,并结合证据3、4均涉及莱美国际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经销协议,原告并获得莱美国际有限公司的授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9有原件,且证据8亦可对其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3缺乏原始证据予以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认可被告证据2-8的真实性,但上述证据均无法反映被告已经停止涉案原告诉称的违约行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证据1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
一、与当事人主体信息、商标权属相关的事实
原告成立于2014年5月13日,经营范围:健身场馆经营,健身服务,团体健身相关咨询服务,健身器材及服装服饰的进出口、批发、网上零售等。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有限公司(LESMILLSINTERNATIONLALIMITED)(以下简称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BODYATTACK”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娱乐,培训,体育活动,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健身俱乐部,健身中心,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提供锻炼设施,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该商标经续展至2029年4月27日。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BODYBALANCE”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娱乐,培训,体育活动,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健身俱乐部,健身中心,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提供锻炼设施,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该商标经续展至2029年4月27日。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BODYCOMBAT”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娱乐,培训,体育活动,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健身俱乐部,健身中心,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提供锻炼设施,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该商标经续展至2029年4月27日。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BODYJAM”商标,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娱乐,培训,体育活动,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健身俱乐部,健身中心,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提供锻炼设施,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BODYPUMP”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娱乐,培训,体育活动,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健身俱乐部,健身中心,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提供锻炼设施,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该商标经续展至2029年1月26日。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BODYSTEP”商标,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娱乐,培训,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健身俱乐部,健身中心,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提供锻炼设施,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后该商标有效期延展至2027年12月27日。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CXWORX”商标,有效期自2012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娱乐,培训,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中心,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健身信息等。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RPM”商标,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培训,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SH'BAM”商标,有效期自2012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培训,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GXXXXXXX号“LESMILLSSPRINT”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9类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及视听制品,数码音乐等,以及第41类:娱乐和培训服务,制作以及组织音乐课程和节目的训练,运动俱乐部服务,健身俱乐部服务,锻炼指导、顾问和培训服务等。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LESMILLS”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培训,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健身中心,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该商标经续展至2029年1月6日。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莱美”商标,有效期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体操训练,提供体育设施,俱乐部服务等。
2014年6月1日莱美国际公司与原告(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约定莱美国际公司授予经销商在中国大陆地区内授予相关机构使用团体健身体系的独占的可撤销的权利,该协议对项目的定义为“莱美国际公司设计的为在被许可机构团体健身课堂环境内教练员教授的团体健身运动音乐项目,莱美国际公司为具有经销权的经销商提供,代表全球有特许权的大多数机构,也就是运动音乐项目,目前被称为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BODYVIVE、CXWORX、RPM、SH'BAM、LESMILLSGRIT?Strength、LESMILLSGRIT?Cardio、LESMILLSGRIT?Plyo和BORNTOMOVE,以及双方书面协议明确加入的任何新的运动音乐项目”。
2015年7月28日,莱美国际公司出具函件确认,其授权原告根据2014年6月1日莱美国际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经销协议在持续的期间内,在中国许可第三方使用LESMILLS健身音乐项目的独占权利,同时授予原告根据经销协议行使LESMILLS、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等商标的许可。
2018年8月15日,莱美国际公司出具《独占授权确认书》,确认自2014年6月1日起,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使用莱美国际的已注册或未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使用许可,并进一步确认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许可他人使用上述知识产权。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所订立合同情况
被告成立于2013年8月8日,注册资本6,000,000万元,经营范围:健身咨询,体育行业投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体育场馆管理等,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健身服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2016年,原告(经销商)与被告(客户)签订《莱美服务合同》,“主要条款”中约定:项目授权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项目为BODYPUMP、BODYCOMBAT、BODYATTACK、BODYJAM,经营地点及名称为“店名:星吉姆光谷鲁巷广场店,项目:BODYPUMP、BODYCOMBAT、BODYJAM”、“店名:星吉姆新唐万科广场店,项目:BODYPUMP、BODYATTACK”,服务费人民币60,000元。“合同条款”中约定:1.授予客户的权利为经销商根据本合同条款授予客户在经营地点对项目及知识产权的非独家使用权;2.客户不得在经营地点外任何地方使用项目及知识产权,除非事先得到经销商发出的书面许可;5.初始培训:针对每个项目,客户将提名教练参加经销商的初始培训,并需在培训开始前先交纳初始培训费用……;6.当经销商以合理的意见评定一个教练已达到教练须知材料所规定的要求时,将授予该教练就有关项目的授课资格;8.教练:客户将确保每名教练在签订教练协议之后才能参加培训、使用教练须知材料或使用团操运营材料,遵守教练协议,为客户教授项目的教练,必须是相关项目的符合资格的教练;12.经销商的义务:经销商将确保给客户提供的各种培训、信息、教练须知材料及团操运营材料都是高品质;14.经销商将为客户提供团操运营材料;16.对项目进行授课:客户保证项目的授课是按以下规定进行:(a)由符合资格的教练授课,或由已完成相关项目初始培训并获得经销商同意可授课的教练授课……;18.服务费的支付与结算:在项目授权期限开始前,客户根据主要条款中订明的服务费价格向经销商支付服务费,经销商将向客户发出付款通知书……;19.费用拖欠:若客户到期未支付服务费,经销商有权要求客户支付每个月2.5%(不足月按月计)的利息,利息结算时间为从到期付费日起至支付之日止。20.就合同双方来说,所有项目、知识产权、改进、教练须知材料和团操运营材料(统称莱美知识产权)以及商誉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现在及将来都归莱美(或莱美相关团体)独家所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订明,客户不享有且不获得莱美知识产权或商誉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23.客户(并确保其代表)仅在合同明确规定范围内或获得经销商的书面批准后使用莱美知识产权,除此之外,客户(并确保其代表)必须严格遵循经销商或莱美关于莱美知识产权的使用建议,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莱美知识产权,不得拷贝或仿造莱美知识产权及其任何部分;31.合同终止后,客户需立即停止使用经营项目或任何从本质上看其形式或技术与经营项目相似的运动项目,停止使用所有知识产权,销毁或停止使用任何教练须知材料或团操运营材料,确保其所有代表也停止上述事项;32.在本协议终止后,所有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客户义务,将继续有效;41.知识产权是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所有莱美及其与项目相关的附属公司现在或随后创造、开发、使用的智力成果的所有权和利益,包括:商标、名称或莱美及其附属公司使用的其他用以辨别和推广自身或项目的图案;版权,包括所有有莱美及其附属公司持有的所有书面材料、套路资料或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文献的版权许可等;其中商标是指任何已注册或还未经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记以及莱美或经销商使用的与项目相关的商号。附表2对团操运营材料明确包括“1.集体健身经营资源;2.在线使用部分集体健身经营资源;3.销售和市场推广材料,包括客户用于招揽会员的销售资料(英文版)及用于市场推广的图像和图标;4.教练培训材料;5.由莱美向经销商不时提供的用于分发给客户的其他材料。”
审理中,原告认为涉案合同项目的内容为原告授权许可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原告提供图片、团操运营材料,以及原告授予被告的一个资质,该资质允许被告可以向取得莱美认证资质的教练提供其场地,由教练教授莱美相关健身课程。被告认为涉案合同项目的内容为原告授权许可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原告提供图片、团操运营材料,还包括被告取得健身课程视频使用权利、在被告健身房自己教授相关莱美健身课程活动的权利等。其中,就团操运营材料,原告认为系其向被告提供登录www.lesmills.com.cn网站账号后可以看到的材料,被告认为除此之外还包括运营相关课程对应的运动套路视频。
当庭输入得到授权的第三方账号,并登录进入www.lesmills.com.cn网站,在该网站可以看到该登陆账号主体的取得授权的具体为何种项目,并且可以在该网站内下载取得授权项目的LOGO(商标)、图片、海报和展架(内容实质为图片)、视频素材(宣传短视频)。在相关账户中,对于没有下载权限的图片、logo、视频均显示为无权下载。账户登陆后显示并无套路视频。
三、原告所主张被告违约的相关事实
2018年5月11日,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张清海至上海市闸北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在公证员周密、工作人员林文婧的监督下,由张清海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手机进行搜索、截屏并导出等操作,并对该过程拍摄录像刻录为光盘。该公证处据此出具(2018)沪闸证经字第34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使用公证处微信号,搜索进入微信公众号“StarGym星吉姆健身”显示账号主体为被告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公众号有关公司介绍中,有国际授权“LESMILLS莱美团体健身课程”的字样。发布的多条信息中显示2018年1-5月、2017年11-12月、2016年10月的课表信息。此外,在2018年3月31日发布的“四月团操课表/四月美在清明,美在谷雨,美在健身的你”一文还介绍铁桥广场店3月20日、鲁巷广场店3月22日、3月23日万科广场店、江腾广场店3月26日、3月29日软件园店的公开课,均包含“19:00LesmILLSBODYPUMP20:00LesmILLSBODYCOMBAT”;2018年3月16日发布的“健身公开课/火爆进行中,AREYOUREADY?”,有对于“莱美”“LesMills”的介绍,并在“莱美团操公开课时间”中,介绍铁桥广场店3月20日、鲁巷广场店3月22日、万科广场店3月23日、江腾广场店3月26日、软件园店3月29日的公开课,均包含“19:00LesmILLSBODYPUMP20:00LesmILLSBODYCOMBAT”,并有对该两个项目的介绍。上述文章中包含与健身相关的配图。
2018年5月23日,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冯子羽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在公证员汪国标、工作人员高欣的监督下,由冯子羽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手机进行微信下载、安装,并使用其的微信号进行登录、浏览、截屏等操作,并对该过程拍摄录像刻录为光盘。该公证处据此出具(2018)沪东证经字第9573号公证书。搜索进入微信公众号“StarGym星吉姆健身”,该微信号发布的多条信息中显示2017年1-10月、2016年6-8、10-12月的课表信息。此外,2017年3月2日发布的“3月莱美团操公开课火热预约中/我走过最长的路,就是健身中的套路”,2017年2月23日发布的“健身公开课/我走过最长的路,就是健身中的套路”,均有星吉姆健身莱美团操公开课的信息,课程内容包括“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以及有LesmILLS的字样;2016年9月23日发布的“星吉姆健身团体公开课(软件园店)玩起来”,以及同日发布的“星吉姆健身团体公开课(鲁广店)玩起来”、2016年9月19日发布的“星吉姆健身鲁广店公开课邀请你”及同日发布的“星吉姆健身万科店公开课报名啦”、2016年9月14日发布的“星吉姆健身软件园店团体公开课来了!”及同日发布的“星吉姆健身鲁广店团体公开课即将开始!”的文章中均提及“BODYCOMBAT”、“BODYPUMP”。上述文章中包含与健身相关的配图。另外,在2015年8月30日发布的“9月公众假期历史课表变更”、2018年7月30日发布的“StarGym光谷软件园店八月团体课程安排”、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StarGym七月团体课程安排”中,课表内显示有“BODYBALANCE”、“BODYATTACK”、“RPM”等课程。
上述公证显示的各店的课程情况如下:
1.光谷软件园广场店:2018年1-5月课程表涉及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PRINT/LesMiLLSsprint课程;2017年课程表涉及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sprint课程;2016年6-12月课程表涉及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课程。
2.光谷鲁巷广场店(星吉姆光谷鲁巷广场店):2018年1-5月课程表涉及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SH'BAM课程,2017年课程表涉及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JAM、CXWORX、BODYPUMP、BODYCOMBAT、SH'BAM课程;2016年6-12月课程表涉及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STEP、CXWORX、SH'BAM、BODYPUMP、BODYCOMBAT、BODYJAM课程。
3.汉口万科广场店/汉口新唐广场店(星吉姆新唐万科广场店):2018年1-5月课程表涉及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LesMiLLSsprint课程,2017年课程表涉及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CXWORX、RPM、SH'BAM、SPRINT/sprint、BODYATTACK、BODYPUMP课程;2016年6-12月课程表涉及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CXWORX、RPM、SH'BAM、BODYSTEP、BODYATTACK、BODYPUMP课程。
4.汉阳铁桥广场店:2018年4-5月课表涉及CXWORX、BODYPUMP、BODYCOMBAT、BODYATTACK、BODYBALANCE、SH'BAM课程;2018年1-3月课表显示有核心训练、杠铃塑性、舞林漫步、有氧战斗、高冲有氧、热舞派对、身心平衡的课程;2017年10-12月课表显示有高冲有氧、核心训练、杠铃塑性、有氧战斗、舞林漫步、热舞派对的课程。
5.汉口江腾广场店:2018年4-5月课表涉及CXWORX、BODYPUMP、BODYCOMBAT、BODYATTACK、BODYBALANCE、SH'BAM、BODYSTEP课程;2018年1-3月课表显示有核心训练、杠铃塑性、舞林漫步、有氧战斗、高冲有氧、热舞派对、身心平衡、有氧踏板的课程。
上述部分课程在课表中有前缀“LesMiLLS”字样。上述公证课表显示的课程中,BODYATTACK对应中文名称为高冲有氧、BODYBALANCE对应身心平衡、BODYCOMBAT对应有氧战斗、BODYJAM对应舞林漫步、BODYPUMP对应杠铃塑性、BODYSTEP对应有氧踏板、CXWORX对应核心训练、RPM对应火速飞轮、SH'BAM对应热舞派对、LesMillssprint对应火速飞轮、SPRINT/sprint对应火速飞轮、极限飞跃、速度与激情。审理中,原告明确其对上述商标对应的中文名称未注册为商标。
上述课表内各课程下方有教练名称,在汉阳铁桥广场店、汉口江腾广场店,2017年10-12月、2018年1-3月课表课程下方教练的名称,如高冲有氧的Tony、有氧战斗的Rogers、舞林漫步的Ivy、杠铃塑性的Lucy、身心平衡的Rain等,与在部分其他门店课表中以BODYATTACK、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BALANCE表示的课程下方的教练名称一致,但是否教练为同一人无法确认。原告主张汉阳铁桥广场店、汉口江腾广场店,2017年10-12月、2018年1-3月课表课程虽是中文标识,但系与原告相关商标对应的课程属于同一个课程,相关使用行为亦属于违约。
涉案上述门店内张贴有课程表,原告确认与微信公众号“StarGym星吉姆健身”内对应的课程表一致。
此外,前述公证内所涉文章的配图,经登录www.lesmills.com.cn网站后,均可以查询到相对应的图片。在网站页面底端有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的标记。
被告确认,微信公众号“StarGym星吉姆健身”由其运营,前述公证涉及的门店均由其经营管理或控制。
原告确认,其未对上述课程对应的具体课程内容进行公证,但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课表对应的课程并非教授莱美健身课程。原告同时明确,就上述课表中的课程,对光谷鲁巷广场店在2017年涉及的BODYPUMP、BODYCOMBAT、SH'BAM课程,2016年涉及的BODYPUMP、BODYCOMBAT、BODYJAM课程不主张违约责任;对汉口万科广场店/汉口新唐广场店2017年涉及的BODYATTACK、BODYPUMP课程,对2016年涉及的BODYATTACK、BODYPUMP课程不主张违约责任。
汉口万科广场店/汉口新唐广场店、汉阳铁桥广场店的相关纸质宣传单中,显示“LesMills莱美体系团操课程”、“团操课品牌LesMills”的字样。
四、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
2017年,原告与案外人上海活跃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二分公司签订《莱美服务合同》,“主要条款”中约定:项目授权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项目为BODYPUMP、BODYCOMBAT、SHBAM,经营地点及名称为“光谷鲁巷店”,服务费36,000元。其中,“光谷鲁巷店”即为光谷鲁巷广场店。
2017年,原告与案外人上海活跃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三分公司签订《莱美服务合同》,“主要条款”中约定:项目授权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项目为BODYPUMP、BODYATTACK,经营地点及名称为“汉口新唐万科广场店”,服务费24,000元。其中,“汉口新唐万科广场店”即为汉口万科广场店/汉口新唐广场店。
原告根据上述两份合同,明确光谷鲁巷广场店、汉口万科广场店/汉口新唐广场店在2017年的使用约定的授权项目不构成违约,并在原告提起的主张中予以扣除对应的金额。
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多份《莱美服务合同》显示,2016-2017、2017-2018年度,单个项目的每年授权费用在12,000元左右。
另查,我爱莱美四叶草健身论坛(www.54world.com)、莱美部落(www.laimeifen.com)中存在大量与“bodypump下载”、“sh'bam下载”、“RPM”、“CXWORX”、“bodystep”等有关的下载链接。在闲鱼网站内存在与莱美套路、健身团操等有关的购买链接。在优酷网、哔哩哔哩网、爱奇艺网站内存在有关莱美健身课程的视频。
根据原告提交的《莱美教练员协议》,莱美教练员需要购买自己的套路,并需获得莱美项目的认证,并只能在莱美授权俱乐部教授莱美课程。
被告现已无法通过账号登录www.lesmills.com.cn网站。
原告为本案诉讼保全支出保险费用3,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莱美服务合同》依法成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依照该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其一,原告是否存在权利基础;其二,被告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其三,若被告实施了违约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原告就本案存在权利基础
原告所提交的相关商标注册证书显示莱美国际公司对涉案商标取得商标注册,且截至本案审理期间,仍在有效期内;根据莱美国际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经销协议》以及该公司出具的函件和《独占授权确认书》,均可以确认原告自2014年6月1日起即对涉案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取得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通过登录原告www.lesmills.com.cn网站,可以查询到涉案商标、图片、视频等,且该网站有版权属原告的标记。此外,被告就其中部分商标及相关健身课程的授权使用亦曾与原告达成交易协议,且在此过程中亦未提出权利基础的异议,在行使相关被许可权利时也未曾因权利基础问题而遭受行使权利的障碍,在被告未能举证原告对涉案商标等不存在权利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就原告的权利基础异议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二、被告存在违反《莱美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原告主张被告的违约行为为超出约定的范围使用原告取得授权的项目。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莱美服务合同》所指的合同标的“项目”,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应包括原告授权许可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团操运营材料(包括图片、视频),以及原告授予被告的一个资质,该资质至少允许被告可以在其场地,由教练教授莱美相关健身课程。据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合同后,被告取得的不仅仅是对商标的使用权利,同时也取得使用一系列原告的资源、原告许可资质等权益。因此,使用上述项目的整体内容,或者使用上述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均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其次,根据《莱美服务合同》第2条的约定,除非得到原告的书面事先许可,被告不得在经营地点以外任何地方使用项目及知识产权。被告2016年度在光谷鲁巷广场店就BODYPUMP、BODYCOMBAT、BODYJAM项目取得使用授权、在新唐万科广场店(汉口万科广场店/汉口新唐广场店)就BODYPUMP、BODYATTACK项目取得使用授权,但其不得超出约定的期间、约定的地点使用超出约定的项目。而根据原告的证据可以反映被告微信公众号“StarGym星吉姆健身”发表的课表中,光谷鲁巷广场店在2016年期间存在使用了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STEP、CXWORX、SH'BAM字样的行为,汉口万科广场店/汉口新唐广场店在2016年期间存在使用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CXWORX、RPM、SH'BAM、BODYSTEP字样的行为,超出了约定的授权项目范围;被告控制的光谷软件园店的课程表在2016年存在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字样的行为,超出涉案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的经营地点和项目范围,均构成违约。
再次,根据《莱美服务合同》第31条的约定,在协议终止后,被告负有停止使用原告所有知识产权的义务。而该合同第41条将涉案合同所指知识产权定义为“合同生效之日起,所有莱美及其与项目相关的附属公司现在或随后创作、开发、使用的智力成果的所有权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名称……”,故在涉案合同终止后,被告负有的义务包括在合同约定的门店停止使用合同直接涉及的四个项目,同时也负有不得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包括商标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的义务。但本案中,2016年涉案合同到期后,被告微信公众号“StarGym星吉姆健身”中课表显示,在其五家门店持续使用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与“LESMILLSSPRINT”商标近似的LesMiLLSsprint、SPRINT字样,具体包括光谷软件园广场店在2018年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PRINT/LesMiLLSsprint字样,2017年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LesMiLLSsprint字样,光谷鲁巷广场店在2018年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SH'BAM字样,2017年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JAM、CXWORX字样,汉口万科广场店/汉口新唐广场店在2018年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LesMiLLSsprint字样,在2017年使用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CXWORX、RPM、SH'BAM、SPRINT/LesMiLLSsprint字样,汉阳铁桥广场店在2018年使用CXWORX、BODYPUMP、BODYCOMBAT、BODYATTACK、BODYBALANCE、SH'BAM字样,汉口江腾广场店在2018年使用CXWORX、BODYPUMP、BODYCOMBAT、BODYATTACK、BODYBALANCE、SH'BAM、BODYSTEP字样,原告对与上述字样相同或近似商标均取得相应授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经营门店内使用上述字样的行为,亦构成违约;此外,在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在未取得授权,不存在合同依据的情况下,被告在2018年期间持续使用莱美、LesMills以及BODYPUMP、BODYCOMBAT等字样、图片进行推广宣传,2017年使用超出授权范围的BODYJAM等字样、图片进行推广宣传,亦属于超出涉案《莱美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原告的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构成违约。
原告主张被告的汉阳铁桥广场店在2018年1-3月使用核心训练、杠铃塑性、舞林漫步、有氧战斗、高冲有氧、热舞派对、身心平衡的字样,在2017年10-12月使用高冲有氧、核心训练、杠铃塑性、有氧战斗、舞林漫步、热舞派对的字样,以及汉口江腾广场店在2018年1-3月使用核心训练、杠铃塑性、舞林漫步、有氧战斗、高冲有氧、热舞派对、身心平衡、有氧踏板的字样亦属于违约使用原告的项目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所使用的上述中文名称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并不相同,虽然原告主张上述中文名称系对其主张权利的项目、商标名称的中文翻译,实质开展的课程内容与原告的相关项目的内容一致,而涉案合同第31条亦约定“在涉案合同终止后,被告需停止使用从任何本质上看其形式或技术与经营项目相似的运动项目”,但一方面,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门店内被诉上述中文名称课程的具体内容与原告主张的对应英文课程内容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即便根据被告课表中上述中文课程显示的教练员名称与原告主张的对应英文课程的教练名称存在一致的情况,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相同名称的教练即系同一人,亦不足以推定该人员对上述两类课程实际教授的内容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存在违反《莱美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停止使用涉案项目的违约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系根据被告微信公众号“StarGym星吉姆健身”中的信息确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现上述微信公众号中的违约信息均已经删除,在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被告仍存在持续使用原告涉案相关标识、图片及在其场所开展莱美健身课程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对其主张停止违约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与被告所签订合同的价格、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类似合同的收费情况、被告违约行为所涉及的商标、图片的数量、时间等因素予以酌定。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根据涉案合同第19条约定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第19条的约定系针对涉案合同生效后被告不支付合同款项的情形,而非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均可以适用该约定,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其保全保险费用,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768,000元;
二、驳回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2,584元,被告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刘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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