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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游宗武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红,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佳,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注册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张蒂。
  被告:游宗武,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第三人:医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国贤,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申。
  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游宗武、第三人医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徐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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