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鹏飞,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峰新,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凤元,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林长青,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女。
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凤元、林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偿还本案项下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23.94元,由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杨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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