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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宁夏新协和医院、游金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红,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佳,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夏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游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军,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金辉,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游金和,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王文林,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叶凤桂,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游国林,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游金辉、游金和、王文林、叶凤桂、游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018.9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吴  琦

书记员:李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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