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红,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佳,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明伟,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林宗金,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宿迁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林宗金。
第三人:医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国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明伟、林宗金、宿迁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医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7,16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62.75元,由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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