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红,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佳,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华山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投资人:林明忠。
被申请人:郑建飞,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申请人:游金国,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申请人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华山医院、郑建飞、游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华山医院、郑建飞、游金国的银行存款1,181,136.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华山医院、郑建飞、游金国的银行存款1,181,136.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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