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华山医院、郑建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红,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佳,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华山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投资人:林明忠。
  被申请人:郑建飞,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申请人:游金国,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申请人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华山医院、郑建飞、游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华山医院、郑建飞、游金国的银行存款1,181,136.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华山医院、郑建飞、游金国的银行存款1,181,136.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