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莹蔻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莫爱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珺,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莹蔻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创迪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创迪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程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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