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菏泽乐福之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张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尔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幂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翁佳君。
原告菏泽乐福之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幂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乐福之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