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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仕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泰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菲仕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MELSHEIM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有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凌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被申请人:上海泰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乐。
  申请人菲仕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泰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948,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了担保。2019年1月9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2019年1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其余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菲仕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担保人依法提供了担保,对上海泰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泰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泰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汶

书记员:谢君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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