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仕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MELSHEIM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有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凌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被申请人:上海泰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乐。
申请人菲仕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泰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948,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了担保。2019年1月9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2019年1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其余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菲仕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担保人依法提供了担保,对上海泰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泰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泰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汶
书记员:谢君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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