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菲氏宝(上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闪仁俊,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朝批鑫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东海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怀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菲氏宝(上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朝批鑫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9月20日,被告石家庄朝批鑫隆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合并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菲氏宝(上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被告石家庄朝批鑫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菲氏宝(上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被告石家庄朝批鑫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菲氏宝(上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朝批鑫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石家庄朝批鑫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菲氏宝(上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诉讼费2,367元,由原告菲氏宝(上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342元(已付),被告石家庄朝批鑫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付)。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郝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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