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营口思睿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杨帆。
委托代理人汪颖嵩,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曼婷,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戴睿。
委托代理人贾权鑫,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营口思睿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313元,共计3,338元,由被告上海银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