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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某交通肇事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萨聪)(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萨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8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3时15分,被不起诉人萨某驾驶辽A****9号小型轿车载乘刘某甲、某某甲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号路华晨宝马铁西工厂5号门东约50米处时,与头东尾西停驶在二十二号路道路南侧的孙某某驾驶的黑B****3/黑B****挂号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两车受损,萨某、某某甲受伤,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甲、某某甲无事故责任。

被不起诉人萨某与被害人刘某乙达成谅解协议,刘某乙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萨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本案系家庭成员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刘某甲系萨某妻子,被害人某某甲系萨某之子,萨某既是犯罪嫌疑人也是被害人家属,还要承担起照顾老人和幼子的责任。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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