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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麦丝客牡林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骞信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萨麦丝客牡林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ThomasVIOT,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骞信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亮,负责人。
  原告萨麦丝客牡林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骞信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萨麦丝客牡林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1元,减半收取1,920.50元,由原告萨麦丝客牡林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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