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萨麦丝客牡林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ThomasVIOT,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骞信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亮,负责人。
原告萨麦丝客牡林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骞信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萨麦丝客牡林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1元,减半收取1,920.50元,由原告萨麦丝客牡林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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