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华,女。
反诉被告:钟紫君,女,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平海镇东和村委高洋尾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钟紫君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提出反诉,反诉原告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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