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番禹路。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蓓洁,女。
反诉被告:天津博集新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融科望京产业中心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群,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翔,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博集新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2018年6月20日,被告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博集新媒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8年11月26日,反诉原告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8元,由反诉原告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姜广瑞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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