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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丽某与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葛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葛丽某与被告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葛丽某于2018年11月22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葛丽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葛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葛丽某负担。
  

审判员:徐  红

书记员:胡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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