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凤珠,女,193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叶,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伟忠,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刚,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丁伟明,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丁伟巧,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丁伟芳,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葛凤珠诉被告丁伟忠、丁伟明、丁伟巧、丁伟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葛凤珠诉称,2017年6月1日,上海市虹口区西横浜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被征收,原告、被告丁伟忠、丁伟巧、丁伟芳作为被征收人,共获得拆迁补偿款3,634,853元。2017年7月2日,在虹口区旧改基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四人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分得70%为2,544,397元,被告丁伟忠分得10%为363,485元,被告丁伟巧享有的10%归丁伟芳所有,即被告丁伟芳分得20%为726,971元。2017年8月23日,原告将2,475,011.9元转账至被告丁伟忠账户,委托被告丁伟忠为原告购置房屋,但被告丁伟忠却将钱款挪作私用。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丁伟忠拒绝归还,故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丁伟忠返还上述款项。
被告丁伟忠、丁伟明、丁伟巧、丁伟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争议的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双方对因此产生的动迁款项分配存有异议,故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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