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葛增益,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平,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葛增益的起诉状。起诉人葛增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上海融嘉木结构房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起诉人工程款770,000元;2、判令被起诉人支付逾期利息(以7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9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期间,起诉人为被起诉人派遣木工承建多个被起诉人的木结构工程项目,包括百色项目、铜陵项目、江山项目、毕节项目、遵义项目、小雨洞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起诉人共计应付工程款为2,330,000元,被起诉人陆续支付部分款项。2019年4月8日,被起诉人对云阳项目结算确认有86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起诉人,后仅在4月15日支付90,000元。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起诉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起诉人明确以劳务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而本案被起诉人上海融嘉木结构房屋工程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该地址不在本院辖区。法人住所地具有唯一性,不能与企业通信地址相混淆。另,根据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起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起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案被起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葛增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吕华
书记员:张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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