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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士明、葛明龙等与王俊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葛士明,男,193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葛明龙,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葛云龙,男,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葛月凤,女,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金卫,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亭,男,195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士明、葛明龙、葛云龙、葛月凤与被告王俊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敏浩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明龙、葛云龙、葛月凤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金卫、被告王俊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士明、葛明龙、葛云龙、葛月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6,200元、丧葬费34,01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340,17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440,387元,考虑到苏妹芳原有高血压,要求被告赔偿50%,即220,193.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葛士明之配偶、原告葛明龙、葛云龙、葛月凤之母苏妹芳一直负责收取罗店镇罗南菜场公共厕所的费用。因该厕所是否收费问题,被告多次与苏妹芳发生争吵。2019年1月20日,被告又与苏妹芳发生争吵,并将苏妹芳收费的盒子抢走。双方争吵过程中,苏妹芳摔倒。苏妹芳被紧急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原告多次通过罗南派出所民警联系被告商谈赔偿事宜,被告均不予答复。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王俊亭辩称,原告所述被告与苏妹芳发生争吵,被告将苏妹芳收费的盒子抢走,与事实不符。原告称争吵过程中苏妹芳摔倒,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苏妹芳去找罗南菜市场负责人未找到后,回来蹲下捡起散落在地上的硬币时晕厥,被她人看到抱住,无争吵,更未摔倒。被告质疑厕所收费,并没有与苏妹芳争吵,更没有推搡等肢体行为,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苏妹芳死因系高血压、脑淤血及原告放弃治疗,被告与苏妹芳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苏妹芳长期违法在厕所门口收费却不进行管理,被告质疑收费是合情合理的,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被告行为与损害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综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询问笔录、居民死亡殡葬证、病历、急救及医疗费用票据、律师费发票、户籍摘抄等证据,被告围绕抗辩提交了律师的调查笔录,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9年1月20日13时07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罗南派出所接到110报警,民警到场,经了解系一男子在罗南菜场内公共厕所内上厕所,因质疑厕所不应收费,与厕所收费的一个老太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老太捡拾地上硬币时晕倒。老太由其儿子送至宝钢医院治疗,老太儿子葛明龙。当日14时,被告王俊亭前往罗南派出所,王俊亭陈述,2019年1月20日13时许,王俊亭到罗南镇东太路2019弄罗南菜市场内公共厕所上厕所,上厕所前,厕所管理的一个老太要王俊亭付钱上厕所,她是这个厕所收费的,王俊亭不想付,就与她争论起来了,争论期间,老太突然扶着凳子,歪下身,应该是捡地上的一毛钱,然后就突然晕倒了;这个厕所是收费的;王俊亭与老太没有发生肢体冲突;王俊亭因认为厕所收费不合理,所以不想付钱。
  二、2019年1月20日,苏妹芳被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北部)救治。因出现昏迷、大面积脑出血、胃出血、上消化道出血等,该医院于当日13时52分发出重危病情通知书。为减轻苏妹芳痛苦,家属决定放弃胸外按压、气管插管等抢救、药物等治疗。苏妹芳随后死亡。当日20时30分,葛明龙前往罗南派出所,葛明龙称,母亲苏妹芳因当天和别人吵架晕倒送医院,后在医院死亡,医生诊断其死亡原因是脑淤血导致的脑袋中大面积出血,对该死亡原因没有异议。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医疗费用票据,其中急救费用221元,门急诊费用3,977.10元,共计4,198.10元。
  三、原告葛士明系苏妹芳之夫,二人共生育葛明龙、葛云龙、葛月凤三人。
  四、为本案诉讼,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主张他人侵权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实际损害、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这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与苏妹芳争吵中抢走苏妹芳收费的盒子,苏妹芳随后摔倒,被告对争吵、抢盒子均予否认,原告应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原告所提供接报回执单及被告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被告因厕所收费问题与苏妹芳发生争吵,苏妹芳捡地上硬币时晕倒,故被告关于没有发生争吵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但是,原告主张被告抢苏妹芳收费盒子的事实并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由此,无法认定苏妹芳捡拾硬币系被告抢苏妹芳收费盒子所致。苏妹芳的死因是脑淤血导致的脑袋中大面积出血,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苏妹芳发生过肢体冲突,故可认定死者的死亡系其自身所致,非外力所致。案发时,虽被告与死者确为厕所收费事宜发生争论或争吵,但被告对于死者的死亡不具有预见可能性,亦无法判断争吵会引起死者的死亡,现原告亦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死者死亡与被告的言语争执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葛士明、葛明龙、葛云龙、葛月凤要求被告王俊亭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1元,由原告葛士明、葛明龙、葛云龙、葛月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敏浩

书记员:茅海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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