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大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奎明。
被申请人:胡桂芳。
被申请人:李晶晶。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葛大忠诉被申请人李奎明、胡桂芳、李晶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奎明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广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以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亭新村4幢7号302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奎明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广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查封案外人蔡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亭新村4幢7号302室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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