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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妙琴、奚国勲与邢加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妙琴,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奚国勲,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加树,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葛妙琴、奚国勲与被上诉人邢加树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妙琴、奚国勲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葛妙琴、奚国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吉 韵

审判员:陈  琪

书记员:马昌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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