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本喜,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长耀,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秀,女,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孙业昌,男,1933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秀,女,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秀贤浴室,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孙业昌,男,1933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张李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秀,女,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本喜诉被告孙长耀、孙业昌、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秀贤浴室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秀贤浴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秀贤浴室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本喜撤回对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秀贤浴室的起诉。
审判员:顾恺超
书记员:胡晓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