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葛某某,曾用名:葛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08年6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整;2014年8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某,绰号,白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户籍地:沂南县**镇**号,住沂南县**镇**汽贸。2014年11月4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收缴折叠小刀一把。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白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某为让沂南县**镇**村人李某某偿还四万元高利贷,伙同被告人白某某自2015年9月6日下午至9月8日4、5时许,白天开车押解李某某四处借钱还高利贷,晚上将李某某非法拘禁于被告人葛某某在沂南县**镇所开的临沂 **公司二楼办公室内,由被告人白某某负责看管。2015年9月8日4、5时许,李某某因没借到钱还高利贷,怕被继续关押,迫于无奈,便从 **公司二楼办公室跳下,致其双腿骨折。2019年9月30日经沂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某之左胫腓骨、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为索取高利贷伙同被告人白某某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投案自首,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士武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葛某某、白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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