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现住:靖边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被告人葛某某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陕K****0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307国道1046KM+200M处,与相对方向由冯某某驾驶陕K****1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挂)发生碰撞,造成葛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葛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荣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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