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树丰,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昀,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皓,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茹。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树丰与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树丰未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孙韵清
书记员:朱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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