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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冯新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445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44526号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地依据认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是在程序审查中审查实体性问题,属程序违法。本案所涉及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即使本案存在被控侵权行为,一审法院也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上诉人擅自在其经营的瓜子小说网中向公众提供被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侵害了被上诉人对相关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而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侵害其对相关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诉称一审法院在管辖异议程序中进行了实体审理,本院认为,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判断与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问题处理的内容,并不涉及实体审理。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旻若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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