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代理人唐乐,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雅文,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军
书记员:朱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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