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翠芹,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圣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林瑞柱,总经理。
原告葛翠芹与被告上海圣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葛翠芹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葛翠芹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葛翠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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