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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山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志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葛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葛素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志方。
  被告:俞志方,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葛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山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志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40,000元及利息10,440元(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2.两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向被告位于沪太路灵石路交叉口的“中国梦想荟”的施工地送黄沙、水泥及石子材料,当时被告只结算了部分材料款,剩余材料款34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自2018年4月起至2018年7月底付清。并承诺如不付清,补偿15,000元。被告在2018年4月30日支付材料款5期后不再支付。在原告多次催讨后,于2019年2月3日支付材料款5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上海山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志方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而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属于即时结清的合同,应以本案履行供货义务的两被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被告上海山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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