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萍,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占青,上海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麒桐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斌,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城。
原告葛萍与被告上海麒桐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葛萍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葛萍负担。
审判员:余莉敏
书记员: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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