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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起嘉与刘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葛起嘉,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刘敬涛,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原告葛起嘉与被告刘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7年7月2日和2017年8月30日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被告刘敬涛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在看守所羁押,无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葛起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静伟

书记员: 刘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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