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葛雅君,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璐璐,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蒋勤,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馨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世杰,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葛雅君与被申请人上海馨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馨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4,725.7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葛雅君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葛雅君与上海馨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葛雅君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葛雅君的申请,可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馨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725.74元或等价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玲婕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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