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雪萍,女,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建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巧雁,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昌,男,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葛雪萍与被告李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葛雪萍于2019年9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按约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雪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葛雪萍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吴诗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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