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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1、葛某2与葛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葛1,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葛某2,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芸,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宾,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3,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葛1、葛某2与被告葛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1、葛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芸,被告葛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1、葛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西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中在被继承人顾玉珍名下的份额,由葛1、葛某2各半继承。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顾玉珍与配偶葛世林共生育了三个女儿,即葛1、葛某2、葛某3。顾玉珍于2018年11月8日去世,葛世林于1997年11月21日去世。系争房屋经法院调解于2016年8月变更登记在葛某3、顾玉珍名下,其中葛某3享有60%份额,顾玉珍享有40%份额。顾玉珍于2016年10月18日立下公证遗嘱,表示系争房屋中在顾玉珍名下的40%份额,其去世后由葛1、葛某2共同继承。
  葛某3辩称:对于葛1、葛某2陈述的身份关系、被继承人去世时间均予以认可。认可系争房屋登记在顾玉珍名下的40%份额系其遗产,也认可顾玉珍2016年10月18日公证遗嘱,同意系争房屋40%份额由葛1、葛某2各半继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顾玉珍与配偶葛世林共生育了三个女儿,即葛1、葛某2、葛某3。葛世林于1997年11月21日报死亡,顾玉珍于2018年11月8日报死亡。顾玉珍于2016年10月18日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为:在顾玉珍去世后,系争房屋中属于其名下的40%产权份额由葛1、葛某2共同继承。
  经法院调解,系争房屋由顾玉珍、葛某3按份共有,顾玉珍占40%,葛某3占60%。后经法院执行,系争房屋于2016年8月19日变更登记在上述两人名下。当事人一致确认系争房屋40%的份额系顾玉珍的遗产。该房屋目前空关,市值约230万元。
  以上事实,除了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户籍证明、常口历史库信息资料、职工简历表、(2016)沪0104民初字4193号民事调解书、(2016)沪0104执3100号执行裁定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2016年10月18日公证遗嘱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现当事人对顾玉珍的公证遗嘱一致确认,则属于顾玉珍在系争房屋中的遗产份额,即房屋40%份额应当按照遗嘱由葛1、葛某2各半继承。当事人一致同意仅确定各自产权份额,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西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在被继承人顾玉珍名下的份额由葛1、葛某2各半继承,即上述房屋产权葛1、葛某2各享有20%份额,葛某3享有60%份额,葛某3负有协助葛1、葛某2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负担。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由葛1、葛某2各半负担3,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  佳

书记员:施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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