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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XX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葛X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某某,住河南省封某某XX镇XX村XX街X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葛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1时28分许,葛X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VP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封某某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平等路交叉口处时,与刘XX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平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时相撞,造成刘X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葛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31日,葛XX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葛XX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葛XX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葛X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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