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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万兵与汪存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董万兵,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清清,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存泰,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董万兵诉被告汪存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万兵撤诉。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吴文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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