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万兵,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清清,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存泰,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董万兵诉被告汪存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万兵撤诉。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吴文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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