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董亚辉与郭某、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董亚辉,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英(系原告妻子),住赤城县。
被告:郭某(系张海峰妻子),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
被告:张哲(系张海峰长子),男,199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赤城县。
法定代理人:郭某(系张哲母亲),住赤城县。
被告:张逍(系张海峰次子),男,201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赤城县。
法定代理人:郭某(系张逍母亲),住赤城县。

原告董亚辉与被告郭某、张哲、张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亚辉因病请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张逍、张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亚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郭某丈夫张海峰于2015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承诺月息1250元,原告多次找张海峰及被告郭某催要借款,被告郭某于2016年6月归还原告2万元,后多次催要未果。现张海峰已病逝,因被告郭某与张海峰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哲、张逍继承了张海峰的遗产,故要求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笔借款发生在张海峰与被告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借款,故被告郭某在其丈夫张海峰去世后,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哲、张逍系张海峰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张海峰生前所欠债务。原告主张第一笔借款本金50000元,约定月息1250元,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对该笔借款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郭某偿还原告的20000元应在第二笔借款中予以扣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偿还原告董亚辉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郭某偿还原告董亚辉借款本金10000元;
三、被告张哲、张逍在继承张海峰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郭某、张哲、张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路宝林

书记员:周杰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