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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伦浩与上海鑫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董伦浩,男,195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帆,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一层上投。
  法定代表人:李红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伦浩诉被告上海鑫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未能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伦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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